生活飲用水衛生指標可包含兩大部分:法定的量的限值,指為確保生活飲用水中各種各樣有危害要素不影響人們健康和生活品質的法定的量的限值;法定的行為規范,指為確保生活飲用水各類指標到達法定量的限值,對集中式供水單位生產的各個環節的法定行為規范。
水質標準
1.為防止介水傳染病的發生和傳播,要求生活飲用水不含病原微生物。
2.水中所含化學物質及放射性物質不得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要求水中的化學物質及放射性物質不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及潛在的遠期危害(致癌、致畸、致突變作用)。
3.水的感官性狀是人們對飲用水的直觀感覺,是評價水質的重要依據。生活飲用水必須確保感官良好,為人民所樂于飲用。
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共35項。其中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15項,主要為了保證飲用水的感官性狀良好;毒理學指標15項、放射指標2項,是為了保證水質對人不產生毒性和潛在危害;細菌學指標3項是為了保證飲用水在流行病學上安全而制定的。